问题
每个国家的物权法之最大焦点在于土地所有权,无论土地公有制国家或者土地私有制国家,有些国家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竟然占据整部物权法的七到八成。诚然,纯粹的土地私有制是不存在的,因为每个资本主义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国有土地所有权。所谓土地私有制,就是土地的私有财产可行制、自由交换体制,与完全的土地公有制相对。
标准的土地公有制就是完全的国有制,不包括集体所有制在内。确切地说,集体所有制实质上是亦公亦私的特大型共有制,具有法定所有制的成分,只不过是组织和经济结构向公有制倾斜、比其他私人性质的共有制优越些而已。私人合伙共有制、业主共有制、家庭共有制、夫妻共有制亦称之为共有制,经济领域的占少数,消费领域的占多数,不享有法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财产结构向私有制倾斜,总体上比集体所有制逊色许多。
现行物权法最大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即国家与集体双重主体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城市集体与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基本双重性的二元化、实力土地所有权与虚力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化。同为土地所有权,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大于、优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全能型和扩张型所有权,国家法人拥有的各种土地类型应有尽有,国家法人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可以征收集体的土地变成国有的土地,在使用、利用和规划建设不动产时享有优先权,并且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容易在市场上自由交换,所有这些优越性是集体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所不能企及的。
从物权法理学上到实际应用上,从精英阶层到普通民众上,都会从土地所有权主体上和客体上一并质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这不仅仅是一个最大的焦点问题,而且是一个最大的难点问题。
自从八二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以来并没有改变。政治精英们关注的是如何“稳定”农村社会,如何“安慰”农民的物权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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