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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第3节)

人生中一次“大考”。由于晦涩难懂和披戴着奇装异服,由于名词众多而条文简略,真正完全弄懂弄通《物权法》的并不多见。这里有的是阳春白雪,少见到下里巴人,而且各个界别各个利益阶层的人都有各自的期望与诉求,人们的聚焦点、曝光点、着力点立即发生了连锁反应,各种各样的焦点问题如喷泉般的爆发出来。

“物权法”是个总焦点问题,然后派生出各个大小不一的分支焦点问题。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占有关系法,都有许多大小不一的分支焦点问题。

有些焦点问题是单一分支形态的,有些焦点问题是跨分支形态的,还有一些焦点问题是跨法律体系的,甚至还有涉及到国际法的。人们往往聚焦于物权法的某些领域,殊不知,物权法本身也聚焦于整个社会的物权关系人。聚焦与反聚焦、主动聚焦与被动聚焦、聚合聚焦与分散聚焦,反正样样都有,反正关注程度很不一般。

由于所有权关系法是龙头式、万金油式核心关系法,所有权竞技场又是最大的物权运动场,不同的所有权人又有不同的财产来源与势力范围,所以人们最关注的是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所有权人与他项物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无论当事人和旁观者是有意无意的,都不约而同地自然而然地聚焦到所有权方面来,并为某种所有权及其物权关系“评头品足”。

当法定的物权与意定的物权分野时,人们最关注的是法定的物权。意定的物权是可有可无的,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很熟悉的,况且很多一般财产权法规定得很多了,严重关注的程度已经衰减了。法定的物权是必须的,很多是可以压倒一切的,既然法律规定某种人享有特定的物权,权利人一般不能随意弃权,也不能将固定的权利随意让与无关的他人。

如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无论是否出让与利用土地,只能永久保留,不能转让给其他的权利人,任何放弃和变更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是违反宪法规定的,这是需要绝对禁止的。

2、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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