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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第2节)

的人希望“国进民退”,在物权法规定削弱私有制比例和权利,着力加强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保护,拥护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提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国进民退”的主张,反对“国退民进”,要求对于一切损公肥私的非法财产来源进行彻底清算,进行旷日持久的“国有资产保卫战”。

调和派、中间派对于上述两种思想倾向,既不全盘肯定,也不全盘否定,但不是和事佬。在物权法第4条出现了“平等保护”和“一体化保护”的基本原则,第3条表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56条、第63条、第66条分别规定了国家、集体所有权的保护和私有财产的保护防火墙。

关于“国退民进”和“国进民退”,这是经济学家发明的理论,在社会上讨论了许多年,两者之间针锋相对闹哄哄得不可开交,两派之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思想认识问题无法统一,这样就从焦点问题转化为难点问题。这是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大难题,至于具体疑难问题就更多了。

物权法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各种权利义务人都有自己的期望与要求,无论是宏观层面上或者微观层面上众说纷纭,处于“众口难调”的风口浪尖之上。有些是善意建议与批评的,部分被采纳,部分未被采纳;有些恶意指责与非议的,部分澄清了,部分没有澄清。岂止是民间如此,法律界和法学界也有同样的问题存在。某些思想认识问题统一了,另有一些未能统一或者无法统一。20多年来,都是这样走过来的。

物权立法,基本上算是开放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但程度上仍然不及五四宪法那种非常开放、民主的程度。殊不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有1点5亿人(约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1\/4)参加草案的讨论,征集意见118万多条,这是制定物权法时所远远不能企及的大开放、大民主氛围。

那么,为什么制定物权法时会不如制定宪法那么热火朝天的呢?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对于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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