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争议〗
第一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是中国社科院梁慧星先生受法工委之托而主持起草的。对于物权法中一些重要内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利明教授持有异议,其中包括是否要在物权法上把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作为三种所有权基本类型加以规定的问题。立法机关觉得王教授的方案很有道理,于是决定由他主持起草第二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所谓《物权法草案》,就是在第二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梁先生的主张,是在物权法上不区分这三种所有权的类型。理由是,物权法对这三种财产采取的是平等保护原则。民法最反对的是特权,所以,应当反对身份立法,坚持行为立法。也就是说,物权立法对事不对人,就权利人而言,无论男女老少,贫富贵贱,无论是官还是民,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统统不管,从民法的眼睛看出去,只能看得见一个抽象的人格—民事主体。既然如此,权利主体的身份就没有必要规定。一讲身份,就肯定意味着不平等。因此,不管是谁的所有权,在民事领域看得见的是财产权利,看不见主体身份。所以在民法上不应该出现这种分类。因此,“梁稿”上财产的分类只有动产和不动产,只有根据财产本身的属性的分类,而不存在根据权利人身份的分类。
王教授的主张,认为中国是一个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不这样区分,立法本身就不能反映中国国情。他认为,不区分国家、集体和私人三种所有权,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绝大多数人认为王教授的观点和草案是对的,梁先生的观点和草案是值得商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特别指示“三项原则”: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表示要将社会主义的物权法与资本主义的物权法、中国当代物权法与其他国家和其他时期的物权法严格区分开来。
王教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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