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说,仅仅从技术物权法之保护标准上简单对比分析,“平等保护”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差异性”甚至于差别化保护才是实质问题,准确推论是“一体化保护”。
回顾宪法规定,法律精神和宗旨原则就是“一体化保护”。既然宪法规定了坚持“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宗旨原则,并且不影响到“一体化保护”的宗旨原则,那么,在物权法中重申“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宗旨原则也未尝不可。这种规定的方法,是不论公法与民法的,也是可以忽略社会经济体制形态的。1986年(民法通则通过时)国家实行的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2005年前后(物权法讨论通过时)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既不影响“一体化保护”的宗旨原则,也不影响“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宗旨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的法例规定是:“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但是,物权法第五十六条仅仅简单地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客观上,在两种民法不一致的地方,后法对于前法于执行效力上会或多或少地存在摩擦、牴牾、抵销作用。就整体上来说,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
若论物权法不规定国家财产重点保护的“积极作用”,定然突出私有财产保护的功能,可以限制政府以权势欺压普通公民并随意剥夺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同时增加公共物权主体的社会义务与社会责任。主要是出发点是相对好的,也满足于弱势群体的一些主观诉求。
若论物权法不规定国家财产重点保护的“消极作用”,定然违背了宏观物权法“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有财产中心论”原旨,对持续发展福利社会主义的公共事业很是不利,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
殊不知,国家财产是个巨大的财产权包裹,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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