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应有尽有,限制、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自然是特殊保护之列,即使是一般流通领域中的财产也有一些重点保护之列。国家财产全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很大一部分是直接以分配方式从国库中流向私人,另有一部分需要持续不断地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品,不断地巩固国防和持续发展公益事业。
殊不知,国家法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远远大于一般公民,中国又是世界上最大的人口大国,经济基础又一直很薄弱,贫困人口基数很大,光依靠富人来搞慈善事业几乎是杯水车薪。随着城市化、老龄化和公益化社会的到来与延续,国家法人的负担是越来越重,越来越不堪重负。问题在于,国有财产的流失于30多年来一直是全社会最大的焦点难点问题,必须在各个法律体系中协同加强努力解决这方面的各种问题。
总之,“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有财产中心论”原旨,所释放的信号永远体现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与宪法规定的“一体化保护”规则完全一致,而且必须是“平等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
纵观人类社会的法制文明史,“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有财产中心论”原旨完全是普世价值观,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是普遍适用的,只不过是轻重缓急程度不同而已。长期以来,历代刑法中关于盗窃公共财产与盗窃私人财产的办法是不相同的,往往会被判处更严重的刑罚“罪加一等”,而且犯罪分子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也不允许以其他方式“私了”。
及至现在,看看中国现行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等,财产公法中关于保护国家财产的重点项目非常之多,制裁与惩罚力度非常之大。既然物权法也是系统性的财产权法,也应当向公众告知这种法律关系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会导致一些人产生错觉与误解,犯下不该犯(本可避免)的法律责任。到头来,那些空洞的“平等保护”不但无济于事,而且最终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