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一害国家,二害集体,三害他人,四害自己。
“平等保护”规则,应当是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施行规则,不能理解为“平均主义保护”规则。每种法律于每个时期和每种情势下的侧重点不同,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适当浮动与调整是有可能性的。在法律作出修改、调整之前,应当维持原有的法律关系。
“平等保护”是高标准严要求的保护形式,很有可能部分的容易实行、部分的不容易实行,还有一部分可能无法实行。这就需要将一般性保护与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于“平等保护”系列中作出分类,以便于作出科学的保护。
“一体化保护”是客观要求的保护形式,既然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共于一个物权关系的竞技场,各自的财产权都需要进行“一体化保护”。这种保护形式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大家认同这种看法,不溢美也不护短,自然美才是真正的美。
其次,“平等保护”需要根据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进行统筹兼顾,但要与经济学原理中的瘕疵区别对待。
整个社会物权失衡问题是客观存在、普遍存在和经常出现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之间进行适时的适当的平衡。
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长期以来于经济学领域比较盛行,这种理论于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方面有很多的研究成果。上升到法律关系方面,以物权法和债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之,从理论到实践上不仅需要剔除一些不合理的东西,而且需要剔除一些不科学、不适用的东西。人类社会永远追求公平正义、追求幸福、追求和谐,并不限于经济领域,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也包括在内,只不过是经济领域是物权关系的主要领域而已。
物权法的系统工程,涵盖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等工程,涵盖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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