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101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7(第4节)

定呢?任何法权或者物权应当是保护和限制两个基本点的,只有保护而没有限制就不成体统和体系吧?公法有一套规则,民法也有一套规则;公法与民法有个均衡系数,同样地,民法与公法有个均衡系数;民法并不单纯地、完全机械地服务于服从于公法,也可以在一定范围之内弥补公法的不足之处;两种法律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完全排斥的法律关系。宪法也规定了一些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大家认为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那么既然如此,物权法规定一些保护公有财产的规定也属正常情况。

又如,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在商品经济活动中是以“准民事”的面目出现的,大部分民事的法律关系对于他们也是适用的。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法对他们完全适用,物权法当然也概莫能外。至于在民法中是否可以隐藏国家以及集体财产保护的规定,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同法、担保法和侵权责任法隐藏了,不等于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就一定要隐藏。因为民法分为扁平化和非扁平化两种形态,物权法肯定不是扁平化的民法,因为本身就是高低不平的物权制度法,需要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客观上,物权法本身要求物权关系越清晰越顺畅越好,要求物权的主体与客体越具体越全面越好,少一样也不行。倘若把物权法中最主要的主体及其客体抽掉了,国家财产的来龙去脉就不知道了,国家家财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就不清楚了。有些专家学者只知道国家法人在物权法中享有某些特权,却否认了物权法也限制了他们的的特权。这在普通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三个组成部分都可以看到。什么所有权限制法、用益物权限制法、担保物权限制法和无权占有限制法等等,不光对于私有物权人是适用的,而且是对于国家法人同样是适用和通用的。

物权法并不是简单地重复公法中关于国家法人对于自然资源方面的优先取得权和排他权,而是体现了“在确认中保护”和“在保护中限制”两个方面。公法中有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