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优于原始物权法;
(8)一般而论,全民所有制优于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优于私人所有制,公共利益保护优于非公共利益保护,国有资产保护优于集体资产保护、私人资产保护,集体资产保护优于私人资产保护。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对于民法通则而言,由于规定的是零散的民事关系,等级制度不是怎么明显。如果说物权法是两极分化或者多极分化的民事关系,那么民法通则是相对扁平化的民事关系。既然如此,物权法就更应该大胆地表明态度,承认对于国有资产定义为重点保护、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和永久性保护,承认物权法也可以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或者“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规定。
本文并不介入所谓的“违宪之争”,只是想摆事实讲道理,就物权法理讲物权法理。任何组织与个人都得尊重客观事实,承认真理,讲求实效,讲求物权价值规律,不能意气用事,更不能在制定法律时混水摸鱼。
什么法律当然是要讲公平公开公正的哪,问题在于,这三公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是什么,这是首先要承认和解决的首要问题。
世界上任何一部物权法,无一例外的都是等级物权制度法,物权的保护与限制是并举的,财产权的特别保护、优先保护和一般性保护是分门别类的。物权法当然是要崇尚平等保护的,但前提条件是要承认在物权等级制度之下进行相对的平等保护,绝对的平等保护是永远也办不到的。
殊不知,物权价值规律与经济价值规律是不能划等号的,那些庸俗化的理论是站不住脚的。国有资产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禁止、限制流通领域的资产,这跟经济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形态有几毛钱的关系呢?即使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据宪法规定,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始终是必要的。因为客观需要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所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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