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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8(第7节)

的专门法。与物权法相比,《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财产的专门法,没有区分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的对象;《物权法》体现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物权和物权关系的一体化保护,区分了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的对象,所保护的“物权”并不限于财产权,非财产性物权也包括在内。两种法律各有千秋,在保护方面,《物权法》不能取代《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也不能取代《物权法》。有的专家学者说《物权法》“不能包打天下”,那你们为什么说《侵权责任法》“能够包打天下”呢?

同样地,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物权法》不能取代《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也不能取代《物权法》。民法式公法与行政法式公法,两者之间的法律对象、规则与原理、技术等侧重点是不同的。所有的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作为民事主体的面目出现的,在资产经营管理之社会信托关系中或者说根基上是属于公事主体的,单从民事诉讼对象和行政诉讼对象上就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差异。

国有资产,是全国各个领域与各个方面的重点资产。国家法人物权,是全社会各种关系中的重点物权。从这个意义上说,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的意义是有很大差别的。既然如此,既然国有资产同样也列入物权法保护的重点对象,那么就有足够的理由大树特树全民所有制的法律权威,大幅度地增加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内容。

诚然,我们提“重点保护国有资产”,并不是毫无限制性地进行保护。要把绝对保护和相对保护、特殊保护和一般保护区分开来。国有资产种类繁多,门类齐全,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系统化、立体化和阶梯化的局面,哪些需要绝对保护、特殊保护的,哪些需要相对保护、一般保护的,都需要仔细分类研究。禁止、限制流通领域的国有资产和一般流通领域的国有资产形态各异,保护方式与限制程度不同,需要进行恰到好处的法律规范。

对于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问题,无论是哪一派专家学者都感到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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