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白白浪费,使得物权法残缺不全、于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存在许多漏洞。
有些专家学者觉得物权法是民法,对于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规定只能“适可而止”。况且,这方面的难题很多,干脆由将来的“国有资产保护法”来作具体规定。可以说这种人对于宏观物权法理学不甚了解,对于宝贵的法律资源也漠然置之。
物权法的某些法学原理、应用技术是独一无二的,是任何公法和其他民法也是不可替代的。
比如说,合同法的原教旨是合同生效主义。然而,物权法却有一套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和善意取得制度等等,有些东西在合同法中有效,于物权法需要进行重新梳理与质量认证。又如,物权法的共有继承权,优于继承法之遗嘱继承权和法定继承权,共有权人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通常情势下,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则,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于二十年的诉讼时效。由此可见,债权性保护与物权性保护,一般性保护与特殊性保护,短期性保护与长期性保护,财产权法保护和物权法保护等,法律的溯及效力、追击效力和执行效力都是不一样的。
又比如说,行政法和行政经济法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是刚性有余、弹性不足,很多细节问题没有涉及到。更加重要的是,没有区分债权性保护与物权性保护、一般性保护与特殊性保护、短期性保护与长期性保护,仅仅以涉案金额来推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或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经常出现行政处罚和刑法制裁倚重倚轻的现象。
很多国有企业存在苦乐不匀和极不公平现象,普通工人出了一点小差错,就被当权者扣奖金、罚工资甚至于下岗、开除;而厂长经理失职渎职,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数亿元至数十亿、数百亿、数千亿元和数万亿元,很多没有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有的依然稳坐钓鱼台,有的换个单位官照当,有的甚至边腐败边升官。
有些地方政府不依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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