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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9(第3节)

掌握了关键的知情权、发言权、决策权和表决权,甚至于可以左右立法权,有时候立法机关也把他们没有办法。

制定物权法前后各种奇谈怪论很多,有时候一些歪理邪说竟然占上风,一些正义者和社会责任感者百口莫辩。委员长、法工委主任一再的指示,制定物权法一定要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一定要按照本国的国情来立法等等,他们同样会阳奉阴违。我们惊讶地发现,这一场大争论只有开头,没有结尾。

某些人根本不讲法理技术,动辄拿西方世界一些过时了的物权法理论来招摇过市,蒙蔽那些不明真相的老实人,还把自己装扮成保护私有财产的白衣天使。一些法学界的老专家、老教授比经济学家界的更加厉害,可以直接干预立法内容、立法进程,面对全国十几亿不懂物权法理学的“法盲”可以“一言九鼎”,不服也得服他们。

一所著名大学的老教授凭着民法学的老资格,在一篇关于专门讨论物权法的得与失的文章中,口若悬河大大咧咧地说:“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民法典除了制度的安排之外,它所代表的是这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所达到的高度,民主和法制不到一定高度就出现不了民法典。民法典倡导人文主义和私权神圣这样一些基本理念,包括人格自由、财产自由、人格独立和财产独立。……西方国家的民众靠什么来保护自己?有人说,他们一只手拿着《圣经》,一只手拿着民法典。《圣经》保护人们精神上的追求,民法典保护人们在世俗生活里的财产和人身……”

上述言论如写小说一样的随心所欲地编故事,有几个问题很值得商榷。

(1)过分吹嘘民法典的功能效用。

所谓民法典,就是几部民法拼凑在一起的典籍。拼接之前是单行法,同样可以推动民主与法制的进展。无论是民法典或者是单行法,关键是法律质量与实效,否则是一句空话。完全的形式与完善的内容相统一,可以事半功倍,否则就是事倍功半甚至于一事无成。

事实上,每个国家的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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