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两派,赞成制定民法典的有之,反对制定民法典的也不少。相对于单行法,法典化的作法是弊多利少,这是因为当代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民事关系愈加多样化、复杂化、异型化,而民法典的版式拘束化、内容相对僵化,导致新的内容不容易添加,死亡条款不容易删除,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积重难返。
上述专家学者也承认“凡是法典化的立法,肯定具有保守性和封闭性”,却心不在焉地过分吹嘘民法典的功能效用。
上个世纪以来,许多国家反对制定民法典,许多国家至今也没有民法典,是因为法典化存在死板的结构形式,对于加入新法律和修改旧法律条文很不方便,修改之后就成了乱七八糟的东西特别难看。
一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可以从一个侧面证明这个国家的民法是相对齐全的,但不能说有了民法典就一定能够证明“民主与法制达到一定的高度”;相反地,亦不能完全证明没有民法典的国家“民主和法制达不到一定高度”。及至现在,全世界多数国家没有民法典,英美法系国家全部没有民法典,怎么证明这些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应当)达到一定高度”和“没有达到一定高度”?
纵观各国的民法典,细分了民事关系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主要适用于农村和农业社会的法律关系,对于城市和工业社会有些不太适应。其中永佃权、30年长期的不动产收益租赁权等内容已经名存实亡。民法典中最核心的权利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概念都不清楚,或者出现错误。以所有权为例,各国物权法规定的一项权能、二项权能、三项权能和支配权、笼统权能的应有尽有;整个大陆法系的民法典没有规定信托所有权和信托他物权制度,这一点还不如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和判例法。
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代表作,虽然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作品,但保留了容克贵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明显的与新时代新生活脱节现象。德国民法典拼命保护土地私有制,而联邦德国基本法(宪法)14条却明确规定“财产权负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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