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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0(第5节)

份,没有于对内关系中为二级信托财产权人即公事主体身份;保护国有资产的诉讼时效没有具体规定,很有可能将重点、特殊保护国有资产当成“一般保护”。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应当分为重点、特殊和“一般保护”两个部分的,笼统的一般性保护是不切实际的。

就是说,《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国有资产保护问题,曾经都遇到过经验不足和技术瓶颈的一些疑难问题。之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所产生的争议没有《物权法》那么热烈,是因为前者是纯正的公法,后者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之混合法,立法难度比前者更大。倘若先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然后再制定《物权法》,立法难度和工作量会减少很多,这也是客观原因之一。

不可否认,在物权法草案大讨论时期,社会各界对于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呼声很高,而且思想上达到了高度的统一,这也促成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于《物权法》颁布实施一年之后几乎是无悬念地制定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官僚阶层的失职渎职、贪污腐化,使得全社会的良心人个个怵目惊心,危机感和寻求法律保护感普遍增强。

欣喜之余,我们发现行政法上的国有资产保护机理与民法上的国有资产保护机理是不完全相同的,这部专业性的公法不能完全代替物权法。《物权法》上国有资产保护,分为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禁止流通领域两个部分,分为法定的、强制性的与意定的、有弹性的物权关系两个基本点,分为公事式与民事式两种表现形式,对口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两种类型,也不仅仅限于企业那一个板块的国有资产保护。总之,是一种综合性的国有资产保护。《企业国有资产法》仍然是单一性的法律,综合性程度不足,难以弥补《物权法》应当有的空白点,两部法律都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事实上,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严重滞后,政策代替法律规定和左右摇摆现象时有发生,使得一些贪官污吏和无良商人一夜暴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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