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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12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九B)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六件:如何看待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

2、主要焦点难点问题回顾

(1)概述

关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虚设与虚位、虚弱问题,自从起草、讨论、制定八二宪法时开始争议并呈扇形扩散的情势,物权法起草、讨论、制定时的争议只不过是其中一个小插曲而已。

也有一些法理学家直言,指出自从改开搞以降,集体这样的主体大多数单位已经处于虚位状态,如何界定集体所有制和行使集体所有权问题也是个很大的焦点难点问题。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出现“双虚位”时,对于确认、保护或者限制物权时自然而然地遇到瓶颈问题。物权法是非常较真的一类法律,需要对于各种物权的主体与客体进行全面的认真的勘查、甄别并进行标准化设置。不符合标准而硬性摊派进物权法的,必须会产生法律瘕疵,影响到法律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也有一些专家学者直言,当今社会情势之下,集体所有制之公有成分有些弱化,私有制成分有所增加,与其说是“公有制”,不如说是“共有制”。所不同的是,这样的共有制,是社会化、合作化的和享有一些法定优先权的特殊共有制,物权关系和经济形态是半公半私性质的物权体制;如业主、合伙、家庭、夫妻之类的共有制,是零散化、半自由化的和基本不享有一些法定优先权的一般共有制,物权关系和经济形态是私有性质的物权体制。

物权法不仅仅要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进行分类,而且要对于所有制也要进行分类,以便于将相应的物权主体清晰地展示出来,合理地规划权利与义务。否则,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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