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树倒猢狲散的现象。
由此可见,保护私有财产不能仅仅从保护私有制经济上做文章。保护国家、集体所有制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对于稳定就业、稳定个人收入、稳定社会保险和稳定劳动关系、社会关系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将国家、集体、私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体化保护的对象,这样的思路与做法当然是很好的和完全必要的。问题在于,物权法要把一碗水端平,又要不违反物权等级制度原理,又要在宏观上和微观上将私有财产的保护精准地展现出现,当然并非易事。
传统物权法的基本特征是,以农业社会为主要参考对象,废黜其他,独尊私有制,私法成分很浓,立法简单易行。当然这是宏观物权法的模式,只能在小范围内小圈子上相对的改良与平衡物权关系,许多内容对于城市化、工业化社会就不太适应,死亡条款、衰败条款和不平衡条款日益增多,严重影响到法律的公信效力、执行效力和溯及效力、追击效力。
当代物权法需要在传统物权法基础上推陈出新,重在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进行统筹安排,对于各个社会阶层和各种所有制的物权关系统一进行谋篇布局,现代化、立体化、多元化、社会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基本特色是不能随便抹杀的,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从难从严,高标准严要求,既要立足当前、又要长远打算,既要讲数量讲速度、又要讲质量讲效益,又要兼顾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之间的法律关系,又要在基本经济制度框架内加以正常的发挥,又要把专家观点与群众意见综合在一起进行恰当的选择。由此可见,出现很多焦点难点问题并不奇怪,奇怪的是该进不进、该退不退,该立不立、该破不破。
私有财产的保护与私有财产的限制,这是物权法的两大命题。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这是相对容易一些的,因为现行的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法律已经有了大量现成的规定,并且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物权立法时将这些综合一下可以信手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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