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101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3(第4节)

对于每个单位与个人都是统一适用的。每个国家的物权法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行使,统一规定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必须受法律、法规、法令的限制。既然如此,为何不在物权法中单辟一章专门规定私有财产的限制范围呢?

在物权法中专门规定私有财产的限制范围,不是做不到的,而是想不到的。然而,这里的法律静悄悄的,社会上的争议热火朝天的。一些为富不仁者越来越强势,越来越霸道,利用他们的人脉与社会影响力反作用力,利用所谓的“保护改革成果”的煽动力号召力,利用物权法平等保护的规则,甚至利用“私权神圣”这样的封建资本主义思想武器,极力反对物权法专门规定私有财产的限制,同时对于物权法或者理论上重点保护公共财产进行恶毒的攻击。

(2)关于私权神圣问题

在那场持续两年的物权法草案大讨论中,有些专家学者提出,应当按照宪法、民法通则的要求,在物权法上加上“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理由是,制定物权法决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这是一个大原则,否则就是开历史的倒车,或者是打左灯向右行。

于是马上就有人反驳说,物权法是提倡平等保护的,任何人也不能搞特权云云。

一个反驳者说道,民法典倡导的是人文主义、私权神圣这样一些基本理念,包括人格自由、财产自由、人格独立和财产独立。他说的民法典,是指西方国家的民法典,里面有很多精华部分也值得社会主义国家借鉴,但肯定不能囫囵吞枣般地将那些杂芜、糟粕接收进来。至于“私权神圣”之类的说辞,只不过理论界一些人的自我陶醉,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即使有这样的规定,根本不适合中国的制度与国情。事实上,到得后现代社会以来,法律潮流已经由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所有权绝对论进步到所有权相对论,私有财产的限制早已成为主流。

对于新中国而言,在各种法律中从来没有出现过“私权神圣”之类的规定,用这种子虚乌有的乌托邦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