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为自己的主张说出理由,因而双方都有得利与失利的地方;那场旷日持久的论争,其中夹杂着一些私货与非理性的东西,那些杂音、噪声造成了环境污染,不仅对于立法很不利,对于普法教育也很不利。
四是物权法理论跟不上新形势的需要,直接影响到立法规划、内容上的充实与物权技术上的提高。本来物权法需要单独制定为物权法典的,目前仍然是很单薄的单行法;本来这部法典至少需要五六百条款的,目前只有区区的二百多条;
五是物权法研究队伍中混进了有权力或者有名望的坏人,他们居高临下地压制不同意见、阻挡合理化建议和干扰舆论的政治方向,凭借其权势、钱势和声势排斥异己,蒙蔽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使得许多好方案归于流产。
六是确实有一些老大难问题目前一时难以解决,只好等到以后修正物权法加以补充规定。
七是首次制定物权法经验不足,立法思想上有些保守,有些急于求成,加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干扰破坏,使得一些重要内容与技术成果没有应用上去。
八是立法体制上束缚。民法专家与公法专家各自为政,深怕逾越了立法界限,故很少吸收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的东西到物权法上来,从而影响到内容上的新颖性、开拓性与完整性。
物权法总体上还是相当好的,但某些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譬如,既然规定了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那么就应当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对这个中心词下定义,对于违法征收、征用个人财产的行为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遗憾的是,物权法该当机立断的却优柔寡断。
其实,激烈争论的两派中都不反对保护私有财产,而且对于物权法也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很多人希望物权法体现公平竞争、公平分配、公平发展、公平机遇,希望该法保护私人的某些优先权、排他权以及继承权等权利。本来草案中关于居住权修改一下发表就很好的却删除了;本来继承法中缺少物权优于债权和缺少权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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