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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4(第3节)

体的进一步确认等规定却没有规定,物权法只是蜻蜓点水式的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

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规定得很简略,需要大量的解析文字加以说明。然而,大多数人并不重视阅读解读、解释、解析之类的作品,只是对于法律条文情有独钟,也没有意识到一个条文中会联系到多个法律关系与多种物权关系。

回顾物权法的立法情势,从立法规划与制式技术上分为物权法派与财产权法派。前者是区别化的民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难度很大;后者是扁平化的民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难度不大。当前一派被肯定、后一派被否决之后,同一派别中的争议也是很多的,或者说是更多的。

在物权法派中,有人提出物权法要写成财产权法那样,不区分国家、集体、私人这三种所有权类型。理由是:物权法对这三种财产采取的是平等保护原则。民法最反对的是特权,所以应当反对身份立法,坚持行为立法。也就是说,物权立法对事不对人。就权利人而言,无论男女老少、贫富贵贱,无论是官还是为民,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统统不管,从民法的眼睛看出去,只能看得见一个抽象的人格—民事主体。既然如此,权利主体的身份就没有必要规定。一讲身份,就肯定意味不平等。因此,不管是谁的所有权,在民事领域看得见的是财产权利,看不见主体身份。所以在民法上不应该有这种分类。

上述的物权法设计,就是绝对扁平化、完全无差别化的方案,外衣是物权法的,内衣是财产权法的。这样的体例,是结合了物权法和财产权法的双重特点,类似于德国等西式物权法的内容,但与社会主义的物权法相去甚远。在保护财产权方面,最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因为国家、集体的优先权与排他权的棱角磨平了,与私人完全平起平坐了。

上述意见没有被立法决策人采纳,故转而采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的意见。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物权法》,就是在王先生的版本上修改而成的。这是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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