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派中的第二个派别。这一派既承认平等保护,又提倡区别性保护,却没有保证进一步规定到“重点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权。抄袭现成法律的多,开拓性法律内容不足。总体上还是折中主义的立法思想,他心里上以为这样是都不得罪人,实际上是“得罪”了那些公权私化者和私有化者。由于受到立法决策者的支持,一些反对派不敢对他进行正面交锋,只能是旁敲侧击式地讽刺他。
物权法派中的第三个派别是争论得最厉害的。说他是站在风口浪尖上或者潮流的漩涡中,一点也不过分。北京大学一位专家学者认为,物权法没有按照宪法规定立法,没有体现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有人利用物权法来保护他们的非法财产,企图开历史的倒车等等。他声明,本人从来没有反对保护私有财产,但是坚决反对来路不正、来路不明的财产。他认为,只有重点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权,私人财产权才能得到可靠的保护。而且,在法律地位上,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不能同等对待。
他提出“物权法草案违反宪法规定”和要求推迟通过物权法的主张,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全社会的轰动效应。这就引起了物权法派的第二派和其他派的强烈抗议,导致物权法推迟一年多才通过。由于他的言论社会影响很大,甚至于导致委员长******同志的亲自接见,与他促膝谈心,消除思想隔阂。
对于推迟通过物权法的问题,现在只能一分为二的看待。倘若不推迟通过,那么现行的物权法只能停留于第4稿的水平。但是,现行的物权法已经是第8稿的水平。
对于物权法草案已经经过了十几年漫长的等待,永远拖延下去也不是个事,法律资源浪费和机会损失也是有的。物权法相当于民法中的一种母法,这个大法未颁布实施,其他法律也不能跟进。譬如,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法,土地登记办法,股权质权、基金份额质权、知识产权质权等特种质权也需要物权法颁布之后跟进。
物权法派中的第四个派别,是私权神圣派。利用物权法平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