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是风险最大的,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主导的征地、拆迁过程与执行中央社会福利政策时发生的严重违约现象;至于政府兑现国债过程中,那是最守信用的一种表现,在各类债权关系又是最好的一类。
债权关系的最大特点是,以钱为媒介组成的财产关系。于是其具有拜金性、通俗性、社会性、统一性、经济性、全趋利性、便利性、简约性、通达性和合同化、货币化、价值规律化甚至于电子平台化等特征。
债权关系中总体上设立债权人与债务人两个等级,别看分成了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保证、定金等几个级别,归根结蒂也就是“两个等级”。同是财产关系,物权关系中的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用益权(占用权)关系、单一占有权关系、单一使用权关系、单一收益权关系、单一处分权关系,以制度信托物权关系、普通信托物权关系等,都是相对不和的财产关系,只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关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关系不平和。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与债务两个对象是根本对立的,永远是水火不相容的。哪怕是沾上一点、剩余一点债权关系,两者之间就一直存在、存续针锋相对的局势,只有完全清偿债权债务,才能消除这样的矛盾、隔阂。一般而论或者说多数时候,债权关系存续期间的矛盾是日益激化的——债务人拖欠一天的债务,债权人要求赔偿一天的损失;倘若债权人不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那其自己就得忍受经济损失。反正,债权关系本质上就是财产关系上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关系。
很多人看到债权法多于物权法,就此断定“债权比物权广泛”。事实并非如此。以普通债权关系而论,其肇始于并根源于普通物权关系。以担保债权关系来说,同样肇始于并根源于普通物权关系;当普通物权关系失陪、失联或者失效之后,结果粘连、附着、同一、同步于担保物权关系,成为既有债权关系、又有物权关系的“双料关系”,甚至于称得上“双料冠军”。—在民事关系中甚至于公事关系中,此类既平和、又激化的“双料关系”是极其罕见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7页 / 共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