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下、世态炎凉之苦,债权关系之败坏是多么的逆反?
第三,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中一些规律性趣味性的事物。
过去长期以来,研究债权关系的是一班人马,研究物权关系的是另一班人马,这叫“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
自从物权法问世之后,研究物权关系的人不约而同地蜂拥而来,摩肩接踵地叩开这座理论宝库,所出的理论成果很快就汗牛充栋了。尽管债权法多倍于物权法,尽管债权关系早已家喻户晓,尽管物权关系是个新生事物,然而,关于物权关系理念上的优势依然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令许多好事者如痴如醉、欲罢不能。
物权法打破常规,兹将一些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混合在一起,从而大大扩大了想象的空间。其中的担保物权法部分,就是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共同体,竟然生硬地把两种不相干的事物弄在一起了。
俗话说井水不犯河水,这是自然规律。哲学家们说,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违反了规律就是自己害自己。但是,仔细一琢磨,原来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人力或者机械力的作用下,把井水挑到、抬到、引到或者抽到河里面,是有可能性的。诚然,哲学家们和经济学家们,以及普罗大众们日常的思维方式是“傻瓜才做这样无用功的事情”,说得很有道理。说来说去,一般性总归是一般性,特殊性总归是特殊性。
比方说,河里有个养鱼场,由于上游断流致使河水快干涸了。河边不远处有口井,有地下水汩汩而抽。渔民为了向河上的养鱼场供水,就把井水引向这里,于是就满足了养鱼的需要。
现在,物权关系好比井水,债权关系好比河水。当事人把“井水”抽向“河水”,好像什么意义也没有,实则意义大得很。抽井水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目前在于抽水养鱼、有水快流。
回顾众多的债权关系,无论是普通型、担保型的,无一例外地是从普通物权关系中裂变、嬗变而来的。没有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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