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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6(第2节)

有的人很困难几乎是事倍功半,有的人很沮丧完全是无功而返。破坏债权关系,能够上升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是少之又少,如集资骗取及其他骗取、恶意欠薪与偷税漏税等等,有的基于民事关系升格的,有的是基于公事关系升格的,情形各不相同。

至于买卖、运输、保管、加工承揽、租赁、借贷、无因管理、继承以及侵权之债、三角债等方面的普通债权关系,基于书面合同与非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方面方式的效力有差异。有的人开始时“重合同,守信用”,坚持不了多久就原形毕露了。并非每个人蓄意逃债,而是经济形势、市场行情和客观条件等不可预知的因素使然。这对于债权法和物权法来说都是个难题。

物权法推出之后,需要重新梳理了一下规则,正确处理一些焦点难点问题。

(一)反合同生效主义规则及其焦点难点问题

1、概述

反合同生效主义规则,就是限制合同生效主义的规则,并非彻底剿灭合同生效主义的规则。法律实践中,什么最适合的规则就是好的规则。

物权法之物权变动生效主义规则推出之后,有的人容易产生误解,以为合同生效主义规则彻底完蛋了。物权法还没有这么大的能量,也没有这样的手段与目的。况且物权法与债权法多少有一些差别,物权本身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这4种生效方式之间也有一些差别,况且法定的生效与约定的生效、特定的生效与一般的生效、优先的生效与滞后的生效也有一些差别,况且生效过程有初级、中级、高级或者终极生效等多种解读的办法。

如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等硬实力,对于合同生效主义进行了严重的挑战。即使是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和善意取得制度等软实力,同样对于合同生效主义进行了挑战。合同生效主义是个老牌帝国主义,在中国统治了数千年之久,合同法也是王牌的债权法并且广为流传,耳熟能详。当一种平衡的出现而打破另外一种平衡时,或者法与法之间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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