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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6(第3节)

抵触时,应当作出明文规定的却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有规定的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式的规定。这样就产生了一些焦点难点问题,一般人看不懂或者不得要领。

反合同生效主义诞生之后,合同生效主义何去何从,将是一个很大的焦点难点问题。物权法对此已经作出简化的规定,并没有深入的规定。

确切地说,“反”合同生效主义,即物权变动生效主义,只是“限制”合同生效主义,并非“消灭”合同生效主义。合同生效主义简单易行,尽管受到物权变动生效主义所限制,仍然还有很大的活动空间。尤其是在股票、债券市场上的一些特定的合同交易行为,以及一些新兴的电子合同即付行为,往往不与不动产登记生效、动产交付生效发生必然的联系,合同生效主义的势力范围仍然很大。

同是合同生效主义,于债权(关系)生效范围较大一些,于物权(关系)生效范围较小一些;于动产(关系)生效范围较大一些,于不动产(关系)生效范围较小一些;于民事(关系)生效范围较大一些,于公事(关系)生效范围较小一些。就公事公办而言,大家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很小通过书面合同约定的,基本上是拒绝口头约定的,因此,与合同、合同生效主义关联度最小。

2、物权法第9条的问题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这里面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但书的内容包括哪些?二是,为什么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三是,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对抗主义与免登记范围,与传统的合同生效主义怎么甄别与衔接?

对于以上几个问题,有些法学家进行了解释。问题在于,多数人的阅读习惯是读一读物权法的原文算了,对于法学家们的解释基本不看。还有的人根本没有阅读物权法,还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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