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的前半部分是普通物权法,后半部分是担保物权法,前者夹杂着的制度物权法成分多些。这样就把三种物权法合并在一起了。
2、关于基本概念问题
问题在于,从法律规定到法理学界还有一些弊端或者不可名状的东西。
一是物权法的最基本概念问题没有弄清楚。
既然是规定或者研究物权法,为什么不对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这三个最基本的概念搞清楚呢?很多教科书、通说和公务员试卷上仅仅谈论“物权”,连“物权法”这三个最关键的词语都未出现,那不是生生的误人子弟吗?
当然,谈到物权法概念,还有很多的划分方法,还会出现很多的物权法品种,如当代的与古典的、宏观的与微观的、成文法的与非成文法的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等等,这里只是讲“三个最基本的概念”。
很多人会将古今中外的物权法理论进行纵横驰骋的旁征博引,对文章进行润色或增加看点。倘若总是食古不化,总是用新瓶子装旧酒,没有新意,没有宏观物权法和当代物权法的一套新理论,怎么能够指导广大群众的法律实践?还有的老学究深陷古典物权法的泥潭而不能自拔,指责中国物权法把一些公共物权法即制度、政策物权法搞进来,所发表的言论十分的荒诞无稽。
现行物权法,关于公共物权法的内容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退一万步讲,即使中国完全放弃了社会主义制度而蜕化变质为资本主义制度,同样需要增加公共物权法内容,绝对不能减少公共物权法内容。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大量的公共财产需要加以严格保护嘛,也要稳定地实行福利社会主义制度嘛!
连经济学领域也普遍认知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那么,物权法领域更是如此啊。倘若物权法中去掉了或者少了公共物权法,顶多算作是半边法,无法与“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衔接,法律效力因此而大打折扣。
微观、古典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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