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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6(第8节)

学者认为,物权法中没有公共物权法内容,还可以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中学习。且慢!你们这些老学究,到底知道中国13亿人一生中有几个学习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的?连你们这些民法学家都不爱学习,普通老百姓爱学习吗?既是爱学习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的人少之又少,并且物权法中缺少公共物权法内容,那现成的法律资源不就是大量浪费了吗?

二是最基本的债权概念问题没有弄清楚。

既然存在普通物权与担保物权,那么很显然存在普通债权、担保债权。从担保法到物权法,都没有区分普通债权、担保债权。关于债权法的著作与通说,早已是汗牛充栋了,为什么不区分这两种债权呢?

不懂得普通债权、担保债权的基本概念,就不知道各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意义,就容易出现错误的规定。

现在回顾一下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到底有没有搞错啊?

其一,事实上,担保合同是高级合同,才是真正的主合同;借贷、买卖等原始(普通)合同是低级合同,才是真正的从合同。当担保合同成立之后,对于借贷、买卖等原始合同可以用它,也可以不用它,需据具体情况而定,基本上是个参考性的合同。

考察买卖、运输、保管、加工承揽、租赁、借贷等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很多是将担保合同与普通合同混合在一起的合同。在一个经济合同中,既有普通合同的内容、又有担保合同的内容。在混合合同中,所谓主合同、从合同的界限更加分明:能够促进普通合同部分履行的是担保合同部分;执行担保合同时,可以撇开普通合同独立执行,其约束效力和执行效力明显的优于普通合同。

经济活动中的实际情形一般是这样的:当初将担保合同与普通合同混合在一起签订时就容易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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