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范围的中心词语是“担保债权”,在这里却没有出现。“主债权”-普通债权代替不了担保债权,但担保债权可以代替普通债权。由此可见,上述的规定把真正主要的债权抽掉了,显得很别扭。
二是,担保范围不是简单地复制非担保范围。一般而论,担保范围是加强型清偿债务的形式,相关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也有所扩大,这几样东西也可以作为“附属”担保债权进行一并清偿。在这里,所谓的主债权,就是担保债权;所谓的从债权,就是担保债权项目中的附属债权。
三是,重点突出中心词语“担保物权”,不再是“担保合同”。物权法对于合同生效主义重新洗牌之后,在普通物权法部分和担保物权法部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和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等新规则,适用于物权至上规则,并在这几个规则之中作一个综合平衡。如不动产抵押权、权利质权的成立要登记生效,动产质权要交付动产才生效。
担保物权是“主物权”,这里也没有出现。其对应的普通物权是“从物权”,也需要大家领会一下。联系到普通合同中,自然关系到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这两个都是次级权利,统称为从权利;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这两个都是上级权利,统称为主权利。
B:现在完全可以肯定的是,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纯粹是担保合同的对象,也可认为是另类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债权之所以能够独立,并且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增长,是因为“自己的权利自己作主”,普通债权是没有这样的自主权的。
这里面也有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是,在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共同作用与转化过程中,形成了净增益债权,约束力得以明显增强。在这里可以这样判定:所谓的主债权,就是担保债权;所谓的从债权,就是担保债权项目中的净增益债权。
二是,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不属于普通合同已有的项目,是担保合同中新生的项目,属于无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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