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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8(第2节)

虚无与轻佻的谬误。倘若专家们老是不假思索的走捷径,为学术而学术、为成果而成果,那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立法专家们的观点问题

中国民法立法的过程是这样的:先是由民法学家草拟法律条款,然后由民法室的立法专家通过,然后经过法工委以及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会\/议通过。因此,立法专家的观点基本上是民法学家们的观点。物权法、担保法之类的民法一般是由民法学家们起草并获得通过的。这样从法条上到理论上,立法专家们与法理学家们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

物权法解读文本算是比较开明的官方著作,对于每个条款都专设了“立法背景”,会把各种不同见解亮出来进行比较,然后作出表态。但是,多篇相关文章中没有出现“主从说”的不同意见,似乎证明了已有的规定与理论成了“绝对真理”。

立法背景中提到:“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许多国家都作了规定”。这句话本身就存在几个问题:

一是哪些国家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什么时候作出规定的,应当列举的却没有列举,这样的证明就相当于虚泛的空证明。

关于外国的法例问题,此处按下不表。接下来请参阅本文后面的“外国的法例问题”。对比之下,外国的法例与中国的法条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二是当然有些国家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作出这样规定的和没有作出这样规定的比例是多少,应当列举的却没有列举,这样的证明就相当于虚泛的空证明。

100多年前国内外的物权法与债权法是一回事,100多年后国内外的物权法与债权法可能是另一回事。即使是有些国家作出了“伴随性”或者“主从说”这样的规定,我们仍然需要重新进行掂量掂量,看看到底是否符合当代中国的国情与社情。

当代中国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品种繁多且错综复杂,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都向深层次拓展,应当建构当代一套行之有效的完善的理论体系,而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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