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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8(第3节)

单地复制100多年前国内外的物权法与债权法理论,是很容易栽跟头的。

三是关于“附随性”的概念,用词不准确。

正确的词语是“粘连性”或者“伴随性”等。

对于担保物权而言,一方面是担保物权随着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另一方面担保债权也随着担保物权的消灭而消灭,都是同时消灭的。这里表现出相互之间“粘连性”或者“伴随性”、“同一性”等。

担保物权从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全是主动性的,对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对连带清偿普通债权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这个角度来说,不是担保物权“附随于”担保债权,而是担保债权“附随于”担保物权!

正常情势下: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可以从普通物权关系链接到担保物权关系,然后再由担保物权关系回复到普通物权关系;可以从普通债权关系链接到担保债权关系,然后再由担保债权关系回复到普通债权关系(当债权余额存在时)。即使是担保物权正常消灭了,倘若债权债务没有完全清偿,其剩下的担保债权余额还可以变更为普通债权继续清偿。

对于担保债权而言,不是在担保物权成立之前成立的,而是在担保物权成立之后成立的,亦即成立担保物权成立之后将相关的普通债权转化为担保债权,完全是被动性地成立的。表面上担保债权具有一定的主动权,实际上这样的主动权在于担保物权,担保债权对于担保物权真正会产生依赖性(比“附随性”更加严重)。

对于普通债权而言,是在担保物权成立之前成立的,亦即在普通物权关系中产生的。即便如此,普通债权人始终是被动性的债权人,如何清偿任务、什么时候清偿债务和清偿多少债务是由债务人说了算。

但是,担保物权成立后,既可把全部或者部分普通债权变更为担保债权,也可以于行使担保物权时连带清偿普通债权。譬如行使抵押权时就是那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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