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问题。有的法理学家断言“绝对无效”,是一种绝对化的说法。这种错误观点一定要纠正过来,否则会出大事。
五是简单化、一刀切的思辩而缺乏深刻的分析研究。
各种债权成立的基因不同和发展趋势不同,各种担保物权合同、担保债权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不同,有的担保合同完全替代了普通合同,有的担保合同部分替代了普通合同;甚至于有特殊的担保物权连什么合同也不签订,与普通合同、普通债权没有必然关系,根本不存在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债权与从债权的区别。
在这样情势与氛围之中,怎么可以简单化推理与一刀切的规定呢?怎么可以断定“普通合同是主合同”、“普通债权是主债权”等定义是正确无误的呢?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经验而非逻辑”(《普通法》),说明了经得起历史与实践考验的好法律,首先要过逻辑关,其次还要过实践关。逻辑关上要过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关,经验关上要过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关。
形式逻辑上,要求每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要统一、外延要周延。作相容或者不相容的逻辑推理时,每一阶段的材料与过程要可靠,结论要正确无误。辩证逻辑上,要用辩证的发展的眼光看事物的本质,不能光是看事物的表面现象,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会误入歧途。
任何理念是要经过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检验的,哪怕是汗牛充栋的著作也不能束之高阁或徒有虚表。既然大家都知道了反合同生效主义规则和物权至上规则等新规则,为何不把这些新规则来对于相关的概念进行梳理一下?既然大家都知道了物权优于债权、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担保债权优于并大于普通债权,以及担保合同优于普通合同等等,为何不把这些新原理来对于旧问题进行重新思考?既然大家都知道了物权性担保与债权性担保不一样、占有控制性担保与非占有控制性担保不一样、保全性担保与非保全性担保不一样、最高额担保与非最高额担保不一样、登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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