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读文本所谓“附随性说”,与法理学家们所说的“主从合同说”和“主从债权债务说”等一脉相承,把一些基本概念全部弄颠倒了。
四是如何推定规定的示范性与规范化问题。
物权法和债权法在人类社会中存续了数千年之久,总有一些新品种代替旧品种、新理论代替旧理论。什么正确的就是规范化的本钱,什么不正确的与规范化背道而驰。当然的物权法与债权法,只能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不能食古不化、囫囵吞枣、照抄照搬。
许多人只知道个“担保物权”,至于普通物权、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这些基本的概念从来没有出现过,至于“担保物权”与“普通物权”之间的关系、“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更加不知底细了。
“主从说”和“附随性说”的唯一理由是:先订立的合同一定是主合同,后订立的合同一定是从合同;先成立的债权一定是主债权,后成立的债权一定是从债权。这实质上就是形式主义的理由,不是实证主义和现实主义的理由。究竟其实,这就是一种颠倒主次、似是而非、以偏概全、张冠李戴的理由。
干嘛非要说“主合同”,说“普通合同”不行吗?干嘛非要说“主债权”,说“普通债权”不行吗?
干嘛非要说“从合同”,说“担保合同”不行吗?干嘛非要说“从债权”,说“担保债权”不行吗?
干嘛非要说担保物权的“附随性”?说担保物权的“粘连性”或者“伴随性”等不行吗?
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应当修改为“担保合同是普通债权债务合同的粘连合同”。
物权法第172条第2款“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修改为“普通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一篇文章专门论及“无效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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