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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9(第7节)

在,可不随主债权而移转。

上述两个反证法观点中,第一个观点是立法专家胡先生的观点。但他把《担保法》和《物权法》两个系列分开来讲,以示物权性担保与非物权性担保的不同情势。其实,胡先生并没有进一步的分析研究,《物权法》即物权性担保系列中同样大量存在“担保合同独立性”的事例。

作为立法专家,他也认为普通合同是“主合同”,普通债权是“主债权”,并没有跳出古典物权法的窠臼,这也是非常遗憾的地方。

《担保法》把主从合同、主从债权的排位固定死了,制定《物权法》时没有把颠倒了的位置更正过来,于是就把老概念、老规定原封不动地搬到《物权法》中来了。于是乎,主从合同说、主从债权说,就顺理成章地成了正统学说、主流学说,而质疑此类陈旧学说的新学说就被边缘化了。这恐怕是形成该类自相矛盾、似是而非学说的主要原因之一。

2、似是而非的说法

关于上述第一段落至第四段落的观点问题,根本上是似是而非的说辞。下面简单分析一下。

所谓似是而非的说法,是指教科书中强调担保物权与债权于某种程度上的关联性是对的,但结论上认为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是不对的。

一则,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与消灭,怎么“均应从属于债权”?

(1)提示

正确提法应当是: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与消灭,粘连于、牵连于、伴随于、并联于、同一于、统一于、平行于、作用于、服务于、干预于债权,并同命运于担保债权。简称“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与消灭,粘连于、伴随于担保债权”。

以上的性质推定,定义为:粘连性、牵连性、伴随性、并联性、同一性、统一性、平行性、作用性、服务性、干预性,简称“粘连性”。

除此之外,担保物权除了与债权的粘连性之外,还有被各派别承认的事实,就是担保物权独立性的性质。

众所周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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