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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9(第8节)

权优于债权”是民法学的普遍真理和基本原则,无论于普通物权关系学上或者担保物权关系学上概莫能外。当“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转移)与消灭均应从属于债权”的理论出现时,肯定违背了这项普遍真理和基本原则,肯定成为似是而非、断章取义的荒谬理论。

纵观担保物权所粘连的债权,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一个系列是,成立担保物权后,立即把全部的或者部分的普通债权变更为担保债权,这是主要的部分。

因为债权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力、执行力相当有限,所以两种债权都要依赖于担保物权的成立、保全与实现。对于担保债权,担保物权直接对此进行统一合作;对于未链接到担保物权的剩余普通债权,担保物权对此进行附带清偿。

至于表现为“担保物权的设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只不过是一种技术手段或者法律程序,不能以此来证明担保物权必然从属于债权。事实证明,只有债权请求于、依赖于担保物权的,没有担保物权请求于、依赖于债权的。债权大时,担保物权可以顺应债权成立;债权小时,担保物权也可以顺应债权成立。甚至于在特殊情势下,在不存在债权的时候也能成立担保物权。

譬如,由无因管理成立的留置权,就是先成立担保物权、后成立担保债权,并不一定是“担保物权的设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再者,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质权中未确定的将来债权目前现实中并不存在,担保物权照样能够成立,并不一定是“担保物权的设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担保物权的设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有限度的,并不是无止境的。即使是这样的情形发生,也不能推定“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只能说“担保物权粘连于债权”。

另一个系列是,担保物权本身也可以生长出担保债权,这是其他的部分。

担保合同上的债权大于普通合同上的债权,这是普遍现象。将普通合同上的债权移植于担保合同,所形成的担保债权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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