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图极力证明普通合同决定一切、普通债权决定一切。
关于主从合同、主从债权,国外并没有这样的法例。中国担保法在规定之后,又但书“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国物权法在规定之后,又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这样的规定是模棱两可的规定,却与学术界倡导之公式化、模式化、绝对化的学说相去甚远。
关于合同关系、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问题,这是物权法和担保法之重大问题之一,必须认真对待。既然存在模棱两可的倾向,无论是能够统一认识也好、分歧很大也罢,原本就不该作这样的规定。既然贸然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就应当重新评估与深度论证,不失时机地将其修正好。
大家知道,物权法之担保物权部分,大胆地对于担保法进行大量的修改,增加了几十处崭新的内容,大家一致同意,拍手叫好,交口称赞。经过8年来的物权法普法教育实践,证明了当初修正的办法是非常正确的,效果是非常显著的。
“主从说”理论体系的副作用是隐性的,需要经过长期的跟踪调查才能知晓其利害关系。至于反物权至上主义、反担保物权生效主义等只是表面现象,本质上导致整个合同关系、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紊乱不堪,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保护方面也莫衷一是,尤其是对于担保物权人行使排他权、对世权、优先受偿权等合法权益很不利,很有可能人为的缩小担保范围、缩减担保债权的额度,也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错位,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本文阐述的是狭义的扩展问题,亦即“主从说”概念的外延问题。就概念外延这一角度来说,所涉及到的范围实际上比内涵上的问题更多,而意义上相当一部分是重复的。
国内外学术界统统的把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债权与从债权全部弄反了,这样一来,从概念的内涵上和外延上的定义全部搞错了!
对于不加思索——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的专家学者们来说,把一个大“公式”分解成若干个小“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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