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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0(第3节)

进行“理所当然”的公式化推理,同学们不服也得服。做作业、考试和写论文等,以及社会上考公务员等,都得一板一眼地跟着一起进行大合唱。

教科书在“担保物权的特征”方面进行大力渲染之后,不遗余力地在“担保物权设立合同及其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等。这样的做法,从概念的内涵到外延进行了扩展性阐述,企图把“主从说”或者“从属性说”做得天衣无缝,使得人们相信这是绝对真理。

当人们看出其中的破绽之后,很快就进入到新的境界,明辨了是非,重新审视过去的理论体系,重新梳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从而推出完整而正确的结论来。

【扩展的说法】

《物权法教程》为了把“从属性说”的理论做大做实,于是在分论上利用“主从说”加以拓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同样是似是而非的观点,不能自圆其说。

其一,“担保物权设立合同及其从属性”概念上偏颇的观点。

1、提示

下面中括号“[XXX]”内的文章内容,是“主从说”的原文。以此类推。

引用:[[担保合同之订立旨在保障被担保债务的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成立而存在,以主合同的转移而转移,以主合同的消灭而解除,离开了主债权债务合同,担保合同便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简析〗

本段落,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主从颠倒,似是而非。再次用形式主义和债权主义的观点片面看待主次合同和主次债权债务关系。用实证主义、经验主义和物权主义的观点全面分析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是完全相反的。

从根本上、实质上、法律效力上、优先受偿权功效上和担保物权特色上等各个方面来说,担保合同远远胜于普通合同,担保债权债务的清偿机制远远优于并优先于普通债权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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