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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1(第2节)

物权到担保债权,从普通债权到担保债权,每一次嬗变过程就是合法权益的升华过程以及量变质变过程。

从第一个普通物权过渡到最后一个普通物权,证实了“物权不灭原理”。与此同时,所有的债权最后全部归于物权。那么,最后一个普通物权对于最初一个普通物权,不是简单的复制,而是化蛹为蝶的美丽升华过程。

显而易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低级到中级,再从中级到高级,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与前景趋势,符合权利人的美好愿景。但是,主从合同说、主从债权说以及主从物权说等理论体系,客观上是为债务人打圆场,让债务人选择时机摆脱担保合同和担保债权的束缚,自由自在地拖延履行担保合同和拖延清偿担保债务。这样的做法,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维持在中高级的水平上,而是降低到低级水平上。

“主从学说”客观上是反向调节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很有可能起反作用。根据这样的理念,债务人就有理由提出“以履行普通合同为主,以履行担保合同为辅”和“以清偿普通债权债务为主,以清偿担保债权债务为辅”,担保物权人还没有抗辩权,发生纠纷后连法官也不知道如何处理才好。这样下去,首先是令担保合同、担保物权、担保债权靠边站,然后让这三种权利大打折扣,而且会把非法的行为当成“合法”的行为,担保物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普通合同,是与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联结在一起的,由此形成低级形态的法律、法锁关系。担保合同,是与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联结在一起的,由此形成高级形态的法律、法锁关系。由于普通合同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力不够强势,所以利用担保合同来加强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力。颠倒主次的“主从合同说”的口子一开,是否容许债务人规避担保合同的约束力,从而利用普通合同来逃避债务?

众所周知,担保合同优于普通合同,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担保债权优于普通债权。而且担保债权的额度大于普通债权的额度。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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