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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1(第3节)

是重点权利,哪些不是重点权利,只要作出最简单的分类就一目了然。

尽管担保系有这么多的优点,普通系有那么多的缺点,笔者还是认为以不论主次关系为好。所有这些法锁关系都是粘连关系、牵连关系,不是所有的对象都具备主次关系的必要条件。

譬如,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关系呢?是同一性或者统一性的粘连关系、牵连关系,不能定义为主次关系。又如,普通物权与普通债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关系呢?是同一性或者统一性的粘连关系、牵连关系,不能定义为主次关系。尽管物权优于债权是个普遍原理,然而,在同一个合同中将物权与债权之间划分什么主次关系没有意义。

即使是一定要划分什么主次关系,也不应当跟主流媒体那样的胡乱划分。

纵观“普通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和“普通债权是主债权,担保债权是从债权”的理论体系,其实还包含了“普通物权是主物权,担保物权是从物权”的意义。因为普通合同所搭载的是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两个部分,担保合同所搭载的是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两个部分,只有稍微进行类比推理,就十分清楚地得知“主从说”颠覆了“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同时也颠覆了“物权不灭原理”。

虽然笔者对“主从学说”这个问题一直没有系统深入地调查研究过,却能够从理论与实践上找到一些“副作用”方面的蛛丝马迹。

第一,违反合同“反生效主义”规则,将普通合同主导化,将担保合同边缘化,将无效合同绝对化,怎么不起副作用?

(1)概说

在其他的民法系列中,合同生效主义是个主旋律,什么事情都拿合同来说事。物权法在承认合同效用的同时,附加了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以及财产登记对抗主义和善意占有制度等等,以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来重新规范与调整陈旧的法律关系。

担保合同成立时,并不意味着担保物权必然成立,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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