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候仍然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对于应该登记的已经登记、应该交付的已经交付,这样就可以成立担保物权,表示担保合同有效。比较而言,有很多担保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式样、性质、内容大不相同,全部担保合同与普通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相同。
譬如,普通合同中面对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是,在不动产抵押合同中必须登记,否则是无效合同。如地役权合同,在普通合同中没有规定统一要求登记才生效,但地役权抵押合同则规定了统一登记才生效。又如,所有重要的权利质权需要登记,在普通合同中已经登记了的,到担保合同中需要重新登记,否则是无效合同。又如,普通合同中不以动产交付为必要条件,而动产质权合同中必须动产交付为必要条件,否则是无效合同。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担保合同是丰富多彩的,完全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普通合同办不到的事情,都可以在担保合同中办到。担保合同参考普通合同上一些内容和债权债务上的一些情况,不是担保合同依赖于普通合同,而是普通合同依赖于担保合同。
把普通合同定义为主合同,这于逻辑上法理上都通不过。把担保合同定义为主合同,这也没有实际意义。从法锁关系上说明,两种合同上的关系,就是粘连性的关系,不是什么主从性的关系。
同理,两种债权上的关系,就是粘连性的关系,不是什么主从性的关系;两种物权上的关系,就是粘连性的关系,不是什么主从性的关系。以及合同、债权、物权之间的关系,统统看作“粘连性的关系”。
总而言之,对于任何一种合同、债权、物权,既不要拔高其形象地位,也不要贬低其形象地位,这才是正确的态度与可靠的分析方法。
众所周知,担保合同严于、强于、优于普通合同,担保债权严于、强于、大于、优于普通债权。这是合同“反生效主义”规则基础上新规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客观事实。
“主从合同说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