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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1(第7节)

来乙方上网查勘了一下去年各大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才知道其中的底细。原来去年的利率有过调整的记录。2014年8月份从17日开始,公司贷款的基准利率,半年期限的一般是7。28%,其民间借贷上限是29。12%。从当年11月21日开始,下调为5。60%,其民间借贷上限是22。40%。甲乙双方约定的利息已经高出1。60%。

2015年6月9日《借款合同》到期,上午乙方兴致勃勃地乘地铁到某公司去领取出借的本金和余下一个月的利息。赶到公司办公地点一楼门卫处时,门卫保安告诉乙方不能上13楼去,大门左侧上贴着的告示上写着广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已经与广州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解除了租赁关系。上到13楼果然如此,上面铁将军把门,门上张贴着同样的告示。

随后,乙方向该区公安部门报了案,分局经侦大队立了案。

请问一:上述《借款合同》,是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一则,倘若该《借款合同》是全部无效、绝对无效,那么就会定性为:乙方的既往所得和将来所得的全部是非法所得,甲方的集资全部是非法集资。公安部门就有权对于甲乙双方的全部款项予以没收,完全一律上交国库。

二则,倘若该《借款合同》是部分无效、相对无效,那么就会定性为:乙方的既往所得和将来所得基本是合法所得,甲方的集资基本是合法集资。公安部门就无权对于甲乙双方的全部款项予以没收,只能没收超过法定最高利息的部分的非法所得共320元,对于甲方的行政处罚也只能是象征性的处罚。

如果按照上述第一个方案,亦即推定“绝对无效”的结论,那么,该公司是合法集资的也鉴定为非法集资,公安部门的打击与处罚行为明显的过重。其结果,不仅仅使得甲乙双方当事人都深受其害,而且对于今后同类性质的合法民间借贷活动是个重大打击,影响到地方经济的正常发展。

如果按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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