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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1(第8节)

述第二个方案,亦即推定“相对无效”的结论,那么,该公司的合法集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于甲乙双方只能以批评教育和疏导帮助为主。

至于该公司的逃债行为,主要是因为本地某区的分公司员工不同意与总公司合并,集体罢工并把公司客户的公款卷走逃跑,导致无力支付庞大的债务本息所致。但是,该公司还有4600万元的财产抵押,还有3000多万元的注册资金作保证。

请问二:上述《借款合同》,因为大家怕麻烦,没有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但动产抵押权无需登记生效,这样的《借款合同》是否“绝对无效”?

毫无疑问,因为属于酒店的不动产抵押没有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这是无效的合同内容;因为酒店的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生效,这是有效的合同内容。部分的抵押权合同无效,不等于全部的抵押权合同无效,更不能断定整个抵押权合同“绝对无效”。

倘若普通合同是主合同的推论能够成立,那么,是否意味着抵押权合同是否登记生效就“无所谓”了?如果真的是“无所谓”,那么,是否可以认为不动产抵押财产没有登记也算生效了?显然不对!

既然把无效的推定为有效,又把有效的推定为“绝对无效”,这样的推定方式与结果是不是太过分、太混乱了?

请问三:上述《借款合同》,是把普通合同与担保合同捆绑在一起的,到底哪是主合同、哪是从合同?

在平时,公司运转正常,大家大家借款还款也正常,这个时候履行的是普通合同的内容。但是,履行普通合同的同时,背后会有担保合同的办法促进普通合同的履行。尽管整个《借款合同》中关于担保范围的条文不多,然而在必要的时候能够把普通合同的内容转化为担保合同的内容。

同样是2万元的借款,同样是每月400元的利息,同样是本金30%的违约金等,所有这些,既可以用于普通合同,也可以用于担保合同。

在逃债事件发生时,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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