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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1(第9节)

把普通合同上的标的额度变更为担保合同上的标的额度,另一方面把担保的标的物作为优先清偿债务的处分对象。此时此刻,普通合同就停止履行了,优先清偿债务就明显的就按照抵押权合同执行了。

综上所述,合同关系上,是担保合同粘连于普通合同,不是从属于普通合同。如果说一定要分个主次关系,宁可相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不可相信普通合同是主合同。

到了实现抵押权和优先清偿债权债务阶段,最好是独立地履行担保合同,否则就容易把账目搞混乱。这是基本原则,谁也不能违反;这是客观事实,谁也不能否认。

履行抵押权担保合同时,就把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担保债权债务关系。这个时候,是担保合同对于普通合同产生主导地位和特殊作用,不是普通合同对于担保合同产生主导地位和特殊作用。

主从说“绝对无效”的要害,在于抽掉了担保合同的灵魂,过分强调了担保合同与普通合同之间的承接关系。因为再次出现公式化、模式化、绝对化的场面,所以又发生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

法律实务中,如果将相对有效合同误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等于是将担保合同判处了死刑,一般是对于债权人很不公平和很不利的,有时候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很不公平和很不利。本案例是后一种情形,必须认真对待。

从本案例中不难看出,倘若主从说“绝对无效”的理论能够成立,对于某些执法部门以“合法”的外衣进行非法的执法制造口实,很容易滥用职权伤及无辜,而且对于整顿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和发展民营企业都会起反作用。

第二,违反“物权至上主义”规则,将普通债权主导化,将担保物权边缘化,将担保债权边缘化,怎么不起副作用?

(1)概说

普通合同,就是与普通物权以及普通债权相联系的一类低级合同。有普通物权不一定导致普通债权的发生,但普通债权全部根源于普通物权。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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