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创新发展阶段,但继承优良传统仍然不能忽视。认真地总结历史经验、吸取历史教训,制定新的改进措施,可以事半功倍地完成创新发展的任务。大陆法系国家都面临着新形势的新挑战,试图把已经老态龙钟的旧物权法修正成朝气蓬勃的新物权法,其中一些修法的经验值得认真借鉴。
(2)物权法最大的败笔
首次公之于众的物权法是个试验品,前瞻性、系统性略显不足,应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很多群众的诉求没有得到响应,标志着相当一部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物权法的保障。
物权法最大的败笔,是人为地把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共12个条款全部删除,这是与现代化人权社会背道而驰的,尤其是与“国际住房年”、“国际住房日”的国际法相悖的,同时也浪费了宝贵的法律资源,对于弱势群体、失业职工的负面影响是极其严重的。西方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福利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要求政府为贫困户提供住房保障,否则,老百姓有权状告政府不作为,法院得支持居住权人的诉讼请求。
殊不知,公民的住房权是受国际法保护的,也是国际化的共同行动措施。1982年12月20日,第37届联大又通过一项决议,正式宣布1987年为“安置无家可归者年““(InternationalYearofShelterfortheHomeless),简称“国际住房年“。其宗旨在于提请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集中思考住房问题,并为解决这个问题制订住房建设的总体规划、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具体措施。在这一年中,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使各国政府和人民充分认识到解决无家可归者的住房问题和改善贫困者的居住环境,对维护社会安定和加速经济发展都有深远的意义。世界上有130多个国家和1200多个民间组织投入此项活动。1985年12月7日,联合国第40届大会还通过决议,将每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定为“世界住房日(WorldHabitatDa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