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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2(第3节)

y)”,亦称“世界人居日”。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中国广大城镇兴起了住房制度改革运动,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公房基本卖光。从1998年开始,地方政府随即出\/台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政策,许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一次性发放最高25年工龄的住房补贴费,其余的则按月补贴。

以穗府[1998]21号政策法令为例,地方国有企业可以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补贴标准实行。其中普通工人连续工龄19年以上的职工,对应于第4级(相当于科长级)的标准,即373元\/月\/人这一档次。如果某国企职工在此时的工龄是30年,那么他在1998年可以一次性领取25个月的住房补贴费111900元,其余的工龄还可以按照每月373元的标准领取,但按照政策的调整还可以上浮补贴费标准。然而,许多企业表示困难,无力承担这么一大笔的费用,故年复一年地拖欠着,累计拖欠了18年之久也无着落。更有甚者,全市几十万下岗、失业、退休职工则长期成为“三不管”对象,政府、企业、法院都统统一概不管,老职工权利人无论怎么上访、上诉都是白搭。

陈先生是2000年下岗失业、2008年退休的地方国企职工,至今年届18年也从来没有得过任何住房补贴费。参加革命工作已经逾46年,是“五无型”顶端特别优先权人,亦即一是从来没有取得过福利公房所有权,二是从来没有取得过企业和政府的公房使用权,三是从来没有取得过住房补贴费所有权,四是从来取得过宅基地使用权与自建房屋所有权,五是从来没有行使过配偶的住房使用权,于下岗、失业、退休时享有享受住房补贴费的特别优先权。自己算了一笔账:363个月工龄的住房补贴费本金是420元x363=152460元,18年4个时期的银行存款利息是178502。71元,债务人应还本付息合计330962。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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