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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3(第3节)

著、内容饱满、妙语连珠式的新时代物权法体系,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代表作。世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竞相模仿,清末政府的民法典草案、民国时期的民法典也是大量仿制《德国民法典》的先例,新中国制订物权法时再次拜德国专家为师,充分表明了《德国民法典》尤其是德国物权法独特的魅力与价值。

《法国民法典》总计2283条(后增补的数百条未计在内),是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开拓者,比《德国民法典》早100年问世,以通俗性的财产权、债权为主线,辅之以优先权和身份权为后盾,弥补等级物权制度的不足之处。对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保护亦成为该民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夫妻、家庭共有财产的保护之分布面较广泛,其中也不乏“民事公司法”的内容。关注民生,关注居住权,关注家庭关系的和谐,关注妇女权益保障,以及关注领土主权、海外领土主权等等,在这部民法典中均富有特色。

比较而言:《德国民法典》的主要不足之处是公共财产的保护较少涉及,主要优点是在物权法编中密集性地规定了等级物权制度,财产权保护的技术含量相对较高。《法国民法典》的主要不足之处是财产权保护比较零散、习惯法的痕迹比较明显,主要优点是在多个章节中提示保护国家的、公共的财产,财产权保护的技术含量属于一般。

《日本民法典》第一版彻底废除的经验教训,最值得中国立法机构的借鉴。

第一部日本民法典(史称旧民法典),是仿照法国民法典的样式起草通过的,没有物权法的内容。历经10年,于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公布,并决定于明治二十六年(1893年)施行。旧法典共五编1762条,即财产编572条,财产取得编435条,债权担保编298条,证据编164条,人事编293条。事实上这部旧民法典的份量不足,根本比不上《法国民法典》的规模效果。

早在该旧法典公布前一年即明治二十二年,由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生组成的法学士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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