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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3(第4节)

发表了《关于法典编纂的意见书》,揭开了“民法论争”的序幕。该意见书称:“政府设法典编纂委员会,令其从事法律调查,非我等所非议者,惟望勿急于发布。因我国社会脱自封建旧制,于百事改观之际,变迁不易过急。今以习惯成法典,既不能依封建旧制,又不能依欧美旧制,故此事业委实艰难。若勉强完成,则恐有悖民俗,徒使人民受法律繁杂之苦。所以,不如以今日之必要为限,以单行法规规定之。法典应待民情风俗稳定时完成。”

以东京大学法学部和英吉利法律学校(今中央大学)为核心的英国学派,极力主张民法典延期施行。以日法法律学校(今法政大学)和明治法律学校(今明治大学)为核心的法国法学派,极力主张民法典如期施行。明治二十五年争论由学界转到政界,当年举行的第三次帝国议会上,贵族院与众议院也展开了激烈辩论。结果延期派获胜,第三次帝国议会决定无限期推迟民法典的施行,这是世界立法史上最为罕见的现象。

日本新民法典仿照德国的样式,有物权法的内容。自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146条。这部民法典也很单薄,但后来陆续地补充规定了14部共993条的内容,与《法国民法典》早期版本的条款数比较接近。

诚然,中国在起草与讨论物权法时,也有仿效德国物权法和仿效法国财产权法之争,但前者是以压倒多数而确定立物权法。中国物权立法的主要争论焦点,不是立法技术上的严重分歧,而是政治理念与政治形势上的的严重分歧。

中国在民法典编纂规划中,选择立德式物权法,而不选择法式通俗财产权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因而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中国专家组讨论物权法,仅仅限于可以编入《中国物权法》的专门内容。倘若是内容完备的物权法,那么至少应当有1000条以上。但是,现行的中国物权法仅仅存在区区247条,甚至于比物权法草案第三稿少了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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