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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3(第5节)

简直是简略到了极点。

下面具体排列一下两个国家物权法的有关情况。

▲制定时间:《德国物权法》于1896年8月18日制定,所以农业社会式的传统、陈旧物权法内容多一些;《中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制定,所以当代社会式的创新物权法内容多一些。从这一点上来说,《中国物权法》的条文应当多于《德国物权法》的条文,但实际情形是完全相反的。

▲所有制对象:《德国物权法》只针对一种所有制即私有制的物权关系人,《中国物权法》针对国家、集体、私人、其他人等4种所有制的物权关系人,当然还隐含了混合所有制的物权关系人。从这一点上来说,《中国物权法》的条文应当多于《德国物权法》的条文,但实际情形也是完全相反的。

▲主要物权类型:《德国物权法》全是民法的并且是意定的物权关系,很多项目因为编排民法典的需要和公法的要求没有在列,甚至于连留置权、占有关系、物权保护请求权的规定都没有,其条款总数仍然高达552条。《中国物权法》是关于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四合一的新式民法,既有很多意定的物权关系,又有法定的物权关系。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是法定的他物权,国家、集体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也是最大宗的法定物权。从这一点上来说,《中国物权法》的条文应当多于《德国物权法》的条文,但实际情形也是完全相反的。

中德各方都面临着物权法之条文简略与具体规定的问题,因侧重点不同而各有千秋。即使是中国不与德国交流立法经验,也应当很自然地知晓内容详细总比内容简略的好。看看《中国物权法》,大胆地融入公法的内容和创新添加法定用益物权,这是一件好事。但是,其中关于意定用益物权该添加的却没有添加,这是很遗憾的。

《德国物权法》之合伙共有、使用租赁、收益租赁、农地收益租赁和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财产用益权,以及物、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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