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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3(第9节)

的方式并不完全相同。这跟民国民法物权编中的“一刀切式”的所有权、用益物权还是有一定之规的区别。这是不什么“照抄照搬”,而是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如果没有继承古今中外优良的物权法治文化传统,要创新是不可能的,要发展更是不可能的。

同是不动产和动产担保物权,因为这里属于技术性物权范畴,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则较多地冲破了政治性物权的樊篱,所以不能老是用有色眼镜来批评是否“照抄照搬”的问题。担保物权就是扁平化的经济类物权,与姓穷姓富有一定关系,但与姓社姓资没有必然关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三个基本概念是担保物权的基石,不仅广泛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而且连英美法系国家和其他各个法系国家全部是普遍通用的。

担保物权是比普通物权是更高等级的物权,只有普通物权理顺后才能进入这一阶层的物权体系,亦即只有合法合规的财产才能成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对象,民事主体完全可以通过自我辨识能力来消除资产阶级法权、封建思想的特权的负面影响。

究竟其实,当代物权法是比当代担保法更加成熟的版本,民国政府物权编连当代担保法的境界都没有达到,怎么可以随意当代物权法是“照抄照搬”民国政府物权编的呢?

当今中国社会出现了全方位开放的格局,中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国际文化交流的机会日益增多,担保物权文化与法制技术必须与国际接轨,不能搞出一些莫名其妙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来欺骗他人。如果中国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搞出一些不伦不类的担保物权来对付外国商人,外国商人肯定是不吃这一套的。在国际法律事务中,对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互“照抄照搬”,不是坏事,而是好事。

总之,通过以上简单的分析研究,完全可以看出两个方面的结论:

一是中国当代物权法在总则编、所有权编、用益物权编都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特定公有物权的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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