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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3(第8节)

9日并于1999年1月11日和5月12日两次函送台立法院审议的“中华民国”民法《修正草案》。”]

上述所提及的问题相当尖锐。倘若从纯粹政治角度来解析,新中国新政府制订的物权法竟然这样抄袭旧中国旧政府的物权编,那肯定通不过。

一则,关于借鉴民国民法物权编中的基本物权概念问题,并非无原则与囫囵吞枣式的“照抄照搬”,反对者们不必惊慌失措。

关键在于,民国民法物权编中的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这九个概念和一种方式(指通则),一般是人类物权社会通用性的概念与表现形式,其是人类社会人们智慧的结晶,也是罗马法的优良物权文化传统。凡是制订物权法的国家,都是离不开这些技术性的基本概念与行文方式的。

事实上,中国当代物权法把民国民法物权编中的“通则”改成了“总则”,突出了现阶段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样的行文开头,就阐明了不同的政治观点,反映了不同的政治内涵。物权编为共有一编十章,物权法共有五编十九章,另有附则,把“通则”予以改名,把死亡条款之“永佃权”和实际效力低的“典权”予以删除,并增加了新的内容,尤其是增加了国家、集体两大物权主体与客体的新内容,表明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至于增加其他人之类的主体与客体,这也是折中主义的优化组合。

当代物权法的五大编制系列,可以概括为基本原则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借鉴了民国民法物权编中的物权社会通用性的概念与表现形式,不能简单地定义为“照抄照搬”,更不能以此为凭据断定这是“奴隶般地照抄照搬资产阶级的民法”。

同是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因为物权主体地位的差异,国家、集体、私人、其他人等物权主体的法定成分有多寡,原始取得、占有、变更、转移、消灭和实现、保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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