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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4(第7节)

企业完全可以与民事诉讼法牵连在一起,原告的胜诉率比行政诉讼法的高出一筹?

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在物权法中是否把“公共利益”范畴界定清楚无关紧要,反正由公法作出规定就行了。这样的观点是非常糊涂的,因而是有害无益的。众所周知,就诉讼法的难易程度来看,民事诉讼法肯定比行政诉讼法容易些。当物权法等民法上没有把“公共利益”的概念联结起来,就不容易与民事诉讼法对接,唯一便利于弱势群众维权的通道被封死了。

本来,物权法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四合一的综合法,这样的实体法只有与诉讼工具法完美结合,才能充分保障其法律效力。老百姓仅仅用物权法孤立无援的条文来与官府打官司,不能证明政府的不动产征收行为属于民事法庭受理的范围,就倒逼人们一窝蜂地挤向行政法庭,并且十有八九不能胜诉。这怎么能说是小事一桩呢?

物权立法时受制于地方政府,物权用法时受制于地方政府及其特殊利益集团,用合法的名义、手段掩盖不合法的勾当,从而向弱势群众横征暴敛,令手无寸铁的底层老百姓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当人们普遍密切关注物权法的前途与命运时,当我们真切地看到物权法有那么多的焦点难点问题时,大家都自然而然地想到两派政治观点的人激烈争辩的场景,没有人会怀疑地方政府也会在讨论物权法草案时搞小动作。殊不知,人为地造成诸多焦点难点问题的主要操盘手就是政府官员。譬如,物权法关于政府征收、征用的条文非常重要,故于确认政府权利的同时,也要规定限制政府的行政行为与征收权、征用权,但物权法条文在此处开了天窗。

人们往往会天真烂漫地认为,政府官员的立法动机与目的全是为公的,绝对没有为私的、绝对是大公无私的。如果大家仔细分析一下,不难看出政府官员的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奖励资金以及政绩考核等全部来源于财政收入,其规律性是水涨船高、水落船低,以财政收入论英雄,以土地财政为突破口,以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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