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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4(第6节)

没有办法了。各地于不动产征收过程中,非“公共利益”目的因素的占大多数,而真正“公共利益”目的因素的占少数。征收补偿一刀切的结果,极大地便宜了房地产开发商,地方政府也因此坐收渔利并牟取更大的暴利。哪个地方政府牟取暴利多,众公务员的福利水平就高,政府官员的政绩就越突出,升官发财的机会就越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这比物权法公布施行晚了4年。此前在全国各个省级单位颁布了此类条例,所以该条例是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由下而上地立法的。这部政策法规于第八条中首次界定了“公共利益”范畴,弥补了物权法上的缺憾。不过,关于集体占有的土地上的专项政策至今没有明文规定,意味着农村集体关于“公共利益”范畴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很有可能让某些地区的血腥拆迁运动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而涨势。

对应于法律救济工具,行政法、政策法规是与行政诉讼法连结在一起的,民告官难是全国的普遍现象,弱势公民的胜诉率一般在三成以下。10年前原告胜诉率在30%左右,近年来基本是10%以下,有的地区在2%以下。近五年80万民告官案,胜诉率不足一成。2015年上海三中院所受理的上海市政府成为被告的案件有242件,而败诉率为零。当然,上述案件不全属于征地、拆迁领域以及与界定“公共利益”范畴有关,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数民告官案件与不动产物权关系有关。

法理上,政府征地、拆迁等征收行为,必然会出现买卖土地行为,这个时候已经由公事主体转化为民事主体,适用于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之类的游戏规则,当然应当对应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法庭的审判范围。类似问题跟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对公事务时是公事主体,对民交易时是民事主体,否则,其他所有制的权利人也很难出现胜诉的可能性。既然同样是全民所有制单位,为什么政府主体总是与行政诉讼法牵连在一起,导致原告的胜诉率极低?为什么全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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